一、奖惩目的: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,贯彻企业文化精神。
二、奖惩原则:奖优罚劣、公平公正、鼓励先进
三、奖惩类别
奖励:开单奖、通报奖、记小功、记大功
惩罚:开单罚、通报罚、记小过、记大过、劝退、开除
四、奖励
无告示:开单奖奖金为10元、20元。
需告示:通报奖奖金为50元,记小功奖金为100,记大功奖金为300元。
(一)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开单奖奖励。
(1)拾金不昧,有具体事证者(物品价值500元以内)。
(2)维护公司声誉有具体事实。
(3)对顾客的不满状况处理恰当,获得顾客及上级表扬者。
(4)责任心强,发现紧急问题,及时汇报上级,有利公司者。
(5)在团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者(遵守公司规章制度、礼貌礼节、热心服务、积极主动协助同事)。
(6)服从上级并积极处理上级交办事项取得优异成绩者。
(二)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通报奖奖励。
(1)因拾金不昧而受消费者表扬为公司赢得赞誉者(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)。
(2)优质服务深得顾客好评有事实依据者。
(3)在平时工作中努力学习、精通业务,在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有具体事实者。
(4)为公司赢得荣誉者。
(5)公司举办集体活动中工作表现积极,获得公司员工一致认可者。
(三)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记小功奖励。
(1)发现事故及时排除,避免或挽回较大损失者。
(2)维护公司利益有较大功绩者。
(3)提出合理化建议,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、降低经营成本成绩显著者。
(4)提出管理、营运等相关制度经公司采纳,并取得良好成效者。
(5)经常在工作中树立模范作用者。
(6)受到公众媒体的表扬,使公司声誉上升者。
(7)工作积极并能带动其它同仁,为公司创造业绩成绩显著者。
(8)拾获千元以上现金及较贵重物品者。
(9)在关键时刻,奋不顾身执行任务者。
(10)对于危害公司利益和权益事件,能事先举发和防止而使公司减少损失者;
(四)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记大功奖励。
(1)坚持原则,履行职责,抵制歪风邪气,事迹突出者。
(2)在处理意外事故奋不顾身,保护来宾和员工人身安全,挽救客人和公司财产者。
(3)对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或加强管理工作有特殊贡献者。
五、处罚
无告示:开单罚罚金为10元、20元。
需告示:通报罚罚金为50元,记小过罚金为100元,记大过罚金为300元,劝退罚金视情节严重情况而定;开除不发放任何薪资。
(一)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记开单罚惩处。
(1)仪容、仪表、仪态未能达到公司基本要求者。
(2)上下班未按公司规定的员工通道进出公司者。
(3)违反保安制度,拒绝保安人员检查者。
(4)大休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者。
(5)在工作中与上级或客人对话,态度欠佳者。
(6)随地吐痰,乱扔杂物,破坏公司环境卫生和宿舍卫生者。
(7)工作过程中,服务态度差,工作未及时汇报者。
(8)班前会议、其他会议或员工集体活动迟到者。
(9)未经批准,擅自更换床位及房号;
(10)上班时间擅自窜岗,聚集影响其他员工工作者;
(11)在工作时间及宿舍内高声喧哗、嬉戏、吵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;
(二)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记通报罚惩处。
(1)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安排,消极应付或未落实执行宣达事项者。
(2)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,情节较轻者。
(3)工作时间内违反员工纪律禁止事项者。
(4)上班时间内有偷闲怠工之行为者。
(5)包庇违反规章制度之人员者;
(6)对于自身工作疏于注意,执行不力者。
(7)私自更改流程及对于负责事项,没有尽到责任者。
(8)违反工作秩序,上班时间大声喧哗,追逐打闹者。
(9)未在指定地点用餐,违反员工纪律事项者。
(10)浪费公司提供的工作餐者。
(11)重要营运表格填写错误者。
(12)联络电话不确实,公司无法联系者。
(13)违反发票开立事项者。
(14)违反对讲机使用流程、导致对讲机轻微受损者。
(15)员工私自使用营业现场之公用电话者。
(16)离开工作岗位未上报者。
(17)手机与钱包未上交者。
(18)上班时间吸烟者。
(19)未遵守宿舍管理条例者。
(20)一年以内受开单罚处分累积达三次者。
3、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记小过惩处:
(1)因私人情感而防碍公务之执行,经劝戒而不改善者。
(2)工作时间内制作私人物品或外勤时间办理私事者。
(3)服仪不整,经屡次要求未见改善者。
(4)任务交接不清,或因个人疏忽影响营运或业务推展者。
(5)依公司管理之规定,应呈请裁示之事件而擅自处理者。
(6)上班态度情绪化,不服从上级安排或与同仁争吵者。
(7)上班时间吃东西、睡觉者。
(8)上班时带有醉态或在公司内喝酒者
(9)遇特殊状况未报上级,擅自作主者。
(10)发现公司的财物或财产丢失、损坏时,不向主管汇报,延误维护、维修时间,使营运受损失者。
(11)故意损坏宾客或同事物品者
(12)擅自动用公司各种设备设施者。
(13)私用公司用品或食超市、仓库等食品。
(14)私自收取不正当礼品,或在公司出售推销私人物品者。
(15)员工未经仓库人员陪同私自进入仓库者。
(16)未经核验将公司产品、物料丢入废料处及浪费公司财产者;
(17)未经核验将公司产品、物料丢入废料处及浪费公司财产者;
(18)发现员工及顾客有偷窃行为,不制止,不报告者;
(19)在公司区或宿舍区内打架及斗殴、聚众赌博,但未有严重后果者;
(20)一年以内受记通报罚处分达3次者。
4、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记大过:
(1)因失职、失察、隐匿或谎报事实,尚造成公司损失者。
(2)执行营运安全维护业务之安全措施疏于注意,导致人员受伤,公司财产损失者。
(3)不正当损毁公司资产、文件、情节尚非重大者。
(4)酗酒滋事,影响勤务或安全者。
(5)利用职务上之权利、机会执行不正当之行为,使公司造成损失者。
(6)无正当理由,不服从上级正常之指示、调派工作者。
(7)擅自涂改,撕毁公司公布栏内任何告示。
(8)私藏小费者。
(9)经客人投诉,情节严重,并查属实者。
(10)拾到客人遗留的物品不按规定上缴者。
(11)非蓄意破坏公共设施,破坏公司财物或伤及他人者,按其物品价格(人员医疗费用)做出赔偿,情节较轻者。
(12)伪造文件或私自向外界提供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资料者。
(13)工作态度恶劣,粗暴对待上司、同事或故意吵闹干扰公司营运者。
(14)不配合公司进行案件调查,提供假情况或证明。
(15)私配仓库、办公室或其它管理部门钥匙者(未造成损失)
(16)造谣中伤,散布不利于员工团结或名誉的言行,情节较轻者。
(17)伪造假现象以骗取公司的奖励者。
(18)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后果者。
(19)私自在寝室留宿公司以外人员者。
(20)一年以内受记小过处分达3次者。
5、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按劝退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罚款或报公安机关处理。
(1)曾受刑事追诉惩戒或经通缉尚未归案者。
(2)吸食违禁药(毒)品、酗酒或行径有违法律、法规、及公司规章制度者。
(3)伪造或冒用各类任用资格文件,经查明属实者。
(4)在职期间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被拘押,或被提起公诉者。
(5)(员工入职表)上所填资料,经事后查明不实者。
(6)患有精神症、传染病或其他疾病者。
(7)因个人身体情况,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安排岗位,不能胜任职务者。
(8)曾服务于本公司因案免职或未依规定离职者。
(9)正职或全职人员在外兼任相同性质工作经查明属实者。
(10)扰乱安宁、编造是非、煽动员工,情节恶劣者。
(11)品行不端、行为不检或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。
(12)营私舞弊或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,收受贿赂者。
(13)违反公司规章制度、擅离职守者、情节后果重大者。
(14)遗失公司重要物品,而未能提出免责证据者。
(15)恶意浪费物料,增加公司成本者。
(16)泄露公司内部机密文件、资料、数据而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者。
(17)触犯刑律、受到公安机关处分者。
(18)一年以内受记大过处分达2次者。
6、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给予开除,且扣罚所剩全部薪资,如不足其处罚标准所需金额时,须追加赔偿并视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(1)经营或兼营与公司性质类似之行业者。
(2)擅自携带危险物品、违禁品,进入工作场所者。
(3)不正当损毁公司贵重资产或重要文件者。
(4)扰乱工作场所之秩序、风纪与安宁,行为恶劣者。
(5)未经许可,私自改变工作方式,使营运产生问题,影响公司形象或利益者。
(6)发现或预知危害公司安全或关系重大业务利害情形,而任其发生者。
(7)对营运安全维护业务或人员活动之安全措施,疏于注意,导致重大人员伤亡,公司财务损失严重者。
(8)在工作地点或时间内,发生斗殴、赌博,情节严重者。
(9)与顾客发生肢体冲突者(正当防卫除外)。
(10)偷窃或挪用公款、资产以及假公济私、结党营私者。
(11)侵占同仁、消费者、公司钱财物品者(如侵占顾客找零、顾客手机或钱包、虚报买单数额,该条例强制追加上报公安机关处理)。
(12)违反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,情节严重者。
六、惩处申报
针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人为已达到劝退,开除的,须提出惩处申请,填写申请理由或事实经过,提出惩处意见,报部门经理加签意见,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奖惩制度做出惩处审核决定,情节严重者或领班级以上人员,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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