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员工出差均依集团运营部之命令或指示,视实际需要执行。
第二条员工出差须按实报支差旅费,其标准按集团财务部下发的《报销管理制度》执行,除特殊情况经店长及集团运营部核准外,一律不予办理。
第三条员工出差前,可按实际需要借差旅费,其预**额,经由经理初审,呈请店长核准后暂付,出差完毕,应于三日内按程序报账。
第四条员工出差乘夜车往返者,不另支住宿费。
第五条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飞机及车、船费用,按规定标准实际报支。
第六条员工出差旅费,应据实提供各类**或收据,发现有虚报不实者,除将所领款额追回外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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